彭某某与南京市某某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奖励劳动争议纠纷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江苏律协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12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彭某某入职南京市某某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开发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主要职责为引进发展项目。该公司《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对于提供项目信息并最终引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投资项目的集团在册员工或团队,可享有现金奖励。奖励依据项目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总额,由投资开发部报集团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放。后彭某某履职期间为某某开发公司成功拿下六个开发项目,项目预期利润总计8亿多元。彭某某所在的投资开发部依据奖励办法就六项目向某某开发公司提出奖励申请,该公司对部分申请进行了审批,但未实际发放相应奖励。

  彭某某离职后,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依据奖励办法向其发放六项目奖励共计1,689,083元。

争议焦点

  某某开发公司应否根据奖励办法发放案涉六项目的奖励;

  如某某开发公司应当发放相应奖励,作为受奖对象之一的投资开发部所能获得的奖励数额如何确定,即投资开发部在总奖励金的占比如何确定;

  投资开发部的负责人彭某某能否依据《会议纪要》获得投资开发部奖金的75%。

律师代理意见

  (1)六项目已成功勾地,满足奖励办法规定的获得奖励的条件,投资开发部有权代表做出贡献的各部门及人员向某某开发公司申报一揽子奖励金;

  (2)投资开发部有权依据有姚小刚等人签字的奖励申请,及参照绿地项目、天顺西项目中同等地位的部门或人员的奖励占比情况,获取一揽子奖励金中的70%-80%作为部门奖金。具体为:针对无锡等三项目,应依据奖励申请后所附的奖金分配方案,确定投资开发部的奖金占比。针对徐州等三项目,应参照绿地集团天顺西项目中同等地位的部门或人员的奖励占比情况,确定投资开发部的奖金占比。如该意见不被法院认可,亦同意由法院酌情确定该三项目具体的奖励金额。

  (3)投资开发部的《会议纪要》合法有效,彭某某个人作为投资开发部领导,有权依据《会议纪要》,获得投资开发部部门奖金的75%作为个人奖金。

法院审理结果

  二审判决某某开发公司支付彭某某奖励1,259,564.40元。

  【一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066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评析和社会影响

  奖金与一般劳动报酬不同,其获取与否、获取的具体数额往往依赖于用人单位的计算审核。用人单位往往以相关奖励申请在劳动者离职前未经审批或审批流程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但考核流程属于用人单位为实现其考核权所设置的程序性流程,在无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其本身并不涉及奖励评判标准,故而是否经过审批流程本身不能成为劳动者能否获得奖金的实质评价要素之一。如案涉奖金的性质明确为鼓励劳动者发挥主观能动性所许诺的超额劳动报酬,那么用人单位对于奖励申请的审批与否直接关系着劳动者报酬权能否实现,此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批。本案确认支付彭某某奖励的条件成就,符合契约理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劳动法中按劳取酬之原则。

案件指导意义

  本案承办律师始终秉持尽心尽责、专业敬业的执业理念,利用其丰富的执业经验、通过不懈努力最终维护了彭某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遴选为2019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件之一,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意义。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