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日,苏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网络科技公司”)聘用蒙某某为全职外卖配送员,派送站点为苏州某某吴江步行街站,蒙某某每日通过美团骑手APP打卡考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发放以现金及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形式发放。2018年10月4日,蒙某某在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某某网络科技公司没有为蒙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也没有为蒙某某申请工伤认定,致使蒙某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故蒙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某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交了以蒙某某名义注册的“昆山市玉山镇肆贰贰零号好活商务服务工作室”营业执照、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与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好活”平台服务协议》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蒙某某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蒙某某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代理意见
蒙某某为某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劳动,受某某网络科技公司指派、管理和监督,同时遵守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向蒙某某发放相应的报酬,蒙某某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某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与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配送站点合作协议,承接吴江区步行街站点的外卖配送服务,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取得使用美团外卖品牌的权利。蒙某某的手机所安装的“美团骑手”应用程序中载明其工作站点为“苏州某某[吴江]步行街站”,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承包的站点名称一致,由此证明蒙某某在吴江区步行街所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属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
某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美团骑手”应用程序对其员工进行管理,蒙某某须通过“美团骑手”应用程序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考勤签到,且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对蒙某某进行统一的奖惩管理,蒙某某受某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统一管理;
蒙某某的工资由某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刁降龙银行账户发放,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刁降龙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均为昆山云通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其中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占股99%,刁降龙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关联性;
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为蒙某某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而雇主责任保险的特别约定中载明:“雇员在接受美团外卖指定的订单配送服务期间,发生如下事故…”等字样,也足以证明蒙某某系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员工,接受某某网络科技公司指派的送餐工作;
昆山市玉山镇肆贰贰零号好活商户服务工作室是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在违背其员工真实意思情况下,统一替其员工登记注册的,同时签订一系列“注册协议”、“转包协议”等,以规避用工风险,逃避税收。包括蒙某某在内,某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所有外卖员均被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事实上,蒙某某及其他员工从未见过以其名义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章及签章,蒙某某始终以全职外卖员的身份进行外卖派送,接受某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统一管理。
法院审理结果
确认蒙某某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9)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一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298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2639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评析和社会影响
依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上、组织上及经济上的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判断要件。人身从属性主要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交给了用人单位进行管理,劳动者需遵守劳动纪律及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如考勤、考核、奖惩等);组织从属性指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组织劳动,承担劳动风险;经济从属性指劳动者通过劳动向用人单位换取报酬的交换关系。
本案中,从人身从属性上看,某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美团骑手”应用程序对其员工进行管理,蒙某某须通过该应用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区域考勤签到,且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对蒙某某进行统一的奖惩管理。从组织从属性看,某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承包站点名称与蒙某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及地点一致,且某某网络科技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证明蒙某某受某某网络科技公司组织且公司承担劳动风险。从经济从属性看,蒙某某的工资由某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刁降龙银行卡账户发放,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刁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关联性。
因此,蒙某某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随着外卖行业的兴起,一方面,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另一方面,也存在大量劳动合同不签、社会保险不缴的不规范用工现象,外卖人员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该案件不只是一个个案,本案对认定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提供了参考,综合考量多种相关的因素,结合外卖送餐员工作的特点,适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指导意义
本案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新颖性,被援引为“深入构建长三角一体化和谐劳动关系联合研讨会”典型案例。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劳动者的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以规避用工风险,且所有的营业执照、公章均由用工单位保管和控制,这种情况在外卖行业较为典型。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劳动者,举证相当困难。本案判决为类似情形的事实认定提供了参考借鉴。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外卖行业蓬勃兴起,但该行业的“主角”外卖小哥们的劳动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法律对此尚无具体规定,如何准确判断、认定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难点和争议,本案判决,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
外卖员属于一个新型就业群体,外卖行业的用工方式特殊,司法裁判观点不一。本案承办法官根据双方的证据材料结合客观事实,作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