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某某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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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律协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12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杨某某于2012年入职某某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资本投资公司”),2018年1月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杨某某于2018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供了一份《补充协议》,据此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及约定经济补偿共计650余万。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杨某某各项报酬及补偿金共130余万元。

  某某资本投资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认为公司从未与杨某某签订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具有真实性,无须向杨某某支付任何费用,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提供的补充协议真伪不明,判决公司无需向杨某某支付各项报酬和补偿金。

  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无锡中院。二审法院对于某某资本投资公司与杨某某之间达成补充协议的事实不予认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

  杨某某提供的盖有公司真实印章但来源不明、不合常理的补充协议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在补充协议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裁判?

律师代理意见

  尽管补充协议上的公司印章真实,但基于以下理由,补充协议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关于补充协议的形成时间,杨某某的陈述与鉴定意见存在严重出入;

  关于补充协议形成的具体经过,杨某某的陈述自相矛盾;

  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合常理和逻辑;

  相关证人均否认存在补充协议;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关键在于盖章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杨某某不能合理说明盖章人员以及形成过程,不能证明公司有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本证和反证的证明标准不同,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补充协议真伪不明,则应当由杨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结果

  某某资本投资公司无需向杨某某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

  【仲裁: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锡劳人仲案字(2018)第73号《仲裁裁决书》;一审: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1民初822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1753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评析和社会影响

  本案周期较长,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在劳动仲裁阶段,鉴定机构鉴定公章真实,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公司败诉的裁决,但在随后的一审和二审中,代理律师通过充分调查取证,挖掘案件细节,梳理补充疑点,对补充协议提出多项强有力的质疑,并重新申请鉴定,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机构关于印章形成时间的鉴定意见和代理律师的抗辩意见,推翻了劳动仲裁裁决,判决公司无须向杨某某支付任何报酬和补偿金,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弘扬和彰显了诚实守信的诉讼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件指导意义

  本案对于实践中“真人假章”、“假人真章”类似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公司与员工之间合同协议效力的认定处理,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公章的真假是一方面,公章由谁加盖,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更为关键。本案的审理过程以及判决结果表明,即使公章真实,但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依然会被法院认定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二、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鉴定机构认定公章真实,仲裁裁决公司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没有放弃,而是积极作为,多角度全面搜集整理分析证据材料,通过:(1)整理谈话录音文档,梳理对方当事人关于补充协议陈述诸多自相矛盾;(2)申请对方当事人本人出庭,通过缜密具体的发问追问,充分暴露补充协议的疑点以及不合逻辑;(3)结合《九民纪要》、《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修改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最新规定,向法官申请启动印章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对方当事人当庭对质,再次动摇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正是通过代理律师在事实举证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本案最终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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