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5年11月15日入职上海某某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店(以下简称“某某饮食公司”),入职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岗位为常务副总经理。工资实行月薪制,基本工资3500元加绩效。主要工作内容为前厅管理、餐饮服务、对外协调、人事管理及工资表制作等。因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初店内未能正常营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工资延迟发放,疫情期间仅发放基本工资。王某以某某饮食公司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某饮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94,300元、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工资差额47,92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4,394元,共计266,614元。
争议焦点
某某饮食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新冠疫情期间的工资差额如何认定?新冠疫情期间预先抵扣年休假是否合理?
律师代理意见
某某饮食公司并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某某饮食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某某饮食公司已经与王某协商1月份、2月份工资金额并已足额发放,3月份4月份工资未发放是由于王某本人原因所致,某某饮食公司多次要求王某领取工资,王某拒不领取,相关责任应由王某自行承担。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单位有严重过错为前提,但是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关于年休假工资,王某身为公司高管应当自行安排好年假,是由于王某本人原因导致未休年假,因此不应当由公司承担不利责任。
法院审理结果
(1)某某饮食公司向王某支付2020年1月工资差额6,645.81元、3月工资3,500元、4月工资3,057.47元,合计13,203.28元。
(2)某某饮食公司向王某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8,480元。
(3)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评析和社会影响
本案发生于疫情期间,争议焦点也是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方面比较集中的问题:工资如何发放?休假如何安排?劳动关系解除如何处理?因此本案对于疫情期间劳动纠纷处理具有指导意义。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在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之际,法律政策能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平衡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在企业用工方面支持企业按照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工资、预先抵扣年假,这些政策都是对企业的扶持。本案判决贯彻了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政策,对于今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劳动用工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指引。
案件指导意义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打乱了全国人民的生活,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于服务行业尤其是餐饮业打击深重,门店不能正常营业,员工不能正常上班,经营收入大幅减少,依然要面对人员工资、房屋租金等经营成本。企业生存难上加难,疫情的突然到来也引发了诸多用工问题,本案正是在疫情背景下,发生在餐饮行业因疫情期间工资发放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对于疫情期间以及今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劳动关系处理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