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简要案情
2011年5月23日,陈某到某电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某电子公司未为陈某交纳社会保险。2019年6月11日,陈某向某电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某电子公司从2018年年底开始,强令陈某每周休息4天。且未依法为陈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交纳保险费,并拖欠工资,现发此函通知某电子公司,与某电子公司劳动关系已解除,并请公司收到函后1日内结清工资,补办各项保费等。2019年6月13日,某电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陈某未提供劳动。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待遇问题协调未果,陈某向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电子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等。后某电子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电子公司未依法为陈某交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陈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事实上从陈某致函给某电子公司后,陈某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