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行使解除权,应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及经过合法程序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简要案情
2015年3月20日,原告熊某至被告某酒店公司从事水电维修工作。2016年3月9日,被告某酒店公司与原告熊某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实行上一天休一天的工作方式,2017年8月6日,被告某酒店公司以原告无故旷工为由辞退原告,2017年9月28日,被告单位向原告出具书面辞退告知书。2017年11月,原告向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酒店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等费用。后熊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被告单位以原告“2017年8月6日无故旷工未报备”为由,辞退原告。但被告单位未提供其单位载有因劳动者旷工可以作出辞退决定的规章制度,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规章制度已向原告送达或者明确告知,亦未举证证明其辞退程序合法,因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行使解除权之前,应当足够审慎并固定充足证据,并经过合法操作程序,否则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