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关系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提供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自备劳动工具,不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管理,一般不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2018年4月10日腾某为某速递公司从事快递揽收及派送工作,腾某在从事快递揽收及派送期间,某速递公司按照每件快递一元的单价结算申请人报酬,腾某根据快递揽收及派送的数量而取得相应报酬,腾某所从事快递的车辆由其自行配备。自2019年2月1日起腾某不再为某速递公司从事快递揽收及派送业务。2019年3月14日腾某代理人向某速递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9年,腾某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未付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后,滕某不服提起诉讼。本案经泗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速递公司一次性给付腾某27000元。
法官点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从属性,本案中腾某除享有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劳动报酬外,不享有用人单位的任何保险福利待遇,且腾某不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其所从事揽收及派送快递车辆也由其自行配备。因此,双方之间基本不存在隶属性,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