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在一家装潢设计公司工作,其提供了工作证,工作证上标注有公司的名称、陈某的姓名、陈某所属部门以及陈某的职位,陈某也是公司微信群里的一员,陈某在职期间公司支付了其5000元。陈某申请仲裁,要求装潢设计公司支付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装潢设计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陈某系朋友介绍至工地学习、帮忙、打杂,支付的5000元是陈某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油费及过年红包。仲裁委经过庭审调查,查明陈某的工作地点在装潢设计公司承接的项目上,陈某的工作内容由公司员工黄某安排。仲裁委认为,陈某的工作内容是装潢设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陈某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陈某就其与装潢设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支持了陈某主张的工资及二倍工资诉求。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逃避用工责任,恶意否认劳动关系,不利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可想“歪点子”,从否认劳动关系角度逃避用工责任,否则反而会使单位处于被动地位,“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