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伤前置程序认定工伤而坚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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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如皋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12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张某至林安公司(化名)工作。2021年10月,张某在林安公司工作期间手臂被机器压伤。2022年12月,张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事由而决定不予受理。

  2023年2月8日,张某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未经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林安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经过法院释明,张某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并未举证证明因为林安公司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而未进行工伤认定,在林安公司不认可属于工伤的情形下,张某坚持起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故裁定驳回张某起诉。

裁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直接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在未经工伤认定前置程序的情形下,劳动者坚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符合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典型意义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责任在受到伤害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法院处理工伤待遇纠纷一般需要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为前提,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前置程序,劳动者直接起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者应按其他法律关系依法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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