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简历载明的学历与实际学历不相符的,不当然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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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如皋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12日  阅读量:53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9年11月入职某公司,岗位为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1月,张某入职前为某大学在读博士,未取得博士学位,但其填写的简历载明其学历为该大学博士学位。2022年10月,某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张某的工作岗位已撤销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因张某存在学历造假,故劳动合同无效,其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招聘张某从事管理岗位对博士学位有特殊要求,并且博士学位与涉案劳动合同订立基础密不可分,张某入职时提供了博士入学通知书和学分完成证明,某公司对张某的入职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某公司对张某的学历问题未提出异议,某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通知中对张某的学历问题也只字未提,故某公司主张张某存在学历造假构成欺诈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认定是否存在学历造假欺诈,应当结合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是否对学历等有明确的特殊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与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密不可分,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告知要求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用人单位是否及时基于此事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综合考虑。

典型意义

  劳动者如存在学历造假情形,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认定劳动者学历造假构成欺诈从根本上否认了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对双方权益影响较大,亦对构建和谐、诚信的劳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劳动者填写的简历与实际取得的学历存在不完全相符的情形,但并非提供虚假学历,故不认定构成欺诈,本案的裁判对劳动者学历造假、欺诈行为的认定有明确的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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