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8年5月7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的岗位为餐厅服务员,月工资为4000元。2020年2月10日,因餐饮公司尚未复工复产,周某被借调至某大型超市从事理货员工作。借调期间,超市对周某进行管理安排工作,并直接向其发放工资。
2020年4月20日,周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1.要求确认2020年2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超市支付2020年3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287元。经仲裁委释明,周某撤回其仲裁申请。
评析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共享用工”应运而生,它有利于缓解“部分行业严重缺员”与“部分行业严重赋闲”的矛盾,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从上述规定来看,劳动者在被借用期间,劳动关系主体并不发生变更,劳动者与借用单位之间不构成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原则上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保险、工伤申报等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原用人单位与借用单位如何分担责任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于周某与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委释明后,周某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