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龙与某科技公司劳动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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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30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服务、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物品)等。陈某锦是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兼股东、监事)。陈某锦使用某科技公司企业微信发布招聘业务员信息,为公司开拓市场。陈某龙应聘参加工作,岗位为业务员,工作内容是销售,对接外卖商家。某科技公司按月支付工资给陈某龙,但一直未与陈某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陈某龙诉请某科技公司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平台经济的发展拓宽了劳动者就业渠道。劳动者可以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招聘信息,应聘就业岗位。但是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管理,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个案的研判,依法合理分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举证责任,精准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法院应积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领域发挥多元解纷的司法能动作用,坚持诉、裁、调一体推进,从诉源治理、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引导劳动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双方良性互动,合理把握司法的尺度,最大限度维护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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