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电诈”受骗 若有过错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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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岗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29日  阅读量:9

摘要

  随着人民群众辨识度的提高,传统式诈骗已难以既遂,犯罪团伙进行“产业升级”,利用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网络科技与社交媒体平台进行诈骗,即我们通俗意义上所称的“电信诈骗”。电信诈骗花样繁多,如现正流行的AI换脸技术亦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电信诈骗隐蔽性强、科技含量高,致使大量人民群众受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当前电信诈骗猖獗,企业在对外开展业务时,更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付款制度、完善监督审核制度,以避免或减少风险发生。

案情简介

  叶某某于2022年4月1日入职深圳市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岗位为财务结算专员。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冒充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叶某某拉入名称为“深圳筋斗云工作群”的QQ群聊中。2022年10月10日“周某某”指示叶某某付款,叶某某在未与公司核实真伪的情况下,便将315000元款项转账至“周某某”指定的诈骗嫌疑人“卢某某”银行账户。后因叶某某察觉异样,便微信询问周某某,进而发现被诈骗。周某某收到银行发来转账信息提示后便向公安机关报警。截止至仲裁庭审前,深圳市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收到公安机关追回的被骗款项35000元。截止至本案庭审之日,深圳市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共收到追回款项173498.77元。刑事案件目前已侦查终结。

  由于被诈骗遭受经济损失,深圳市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叶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15000元。仲裁裁决叶某某支付公司经济损失28000元。叶某某不服仲裁委作出的裁决,认为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监督缺位,应自行承担被诈骗的损失,其并无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无需支付赔偿款。

  深圳市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辩称,其同意仲裁裁决,但认为不应支持叶某某的律师费,仲裁委裁决的结果系经过与其协商后的结果,其考虑到叶某某的经济能力没有能力偿还35万元,且叶某某不协商、不沟通、不处理这35万元,不得已才最终妥协按仲裁裁决最低标准处理。但叶某某对仲裁裁决最低标准也不承担,其将追究叶某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一、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深圳市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150.12元;二、驳回叶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因该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追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本案虽系电信诈骗引起,因所涉刑事案件已侦查终结,故公司因电信诈骗所造成的损失为未追回的款项。本案中,劳动者作为财务结算专员,其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谨慎履行工作职责,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根据案发过程可知,劳动者在未经核实的QQ群聊中接到巨额转账指令后,未向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核实账户信息即向陌生账户转入大额资金,且在转账前未采取任何以往的工作方式与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联系确认转款事宜,应当认定劳动者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伴随着经营风险,其理应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财务规章制度以避免或减少风险的发生,但从双方庭审陈述及以往转款操作流程来看,用人单位对外开展业务未依法建立专门的公账,而是同时使用私账,既未制定书面的财务付款制度并与劳动者进行书面确认,也未设立专业的审核人员对财务款项支出进行监督,而是直接将银行账户及密码交由劳动者一人管理处置,也未对其银行账户设置相关验证措施预防风险发生。用人单位此前存在先付款后确认,甚至无需申请便直接下达转账指令的情形。法定代表人在微信、QQ群聊内下达转账指令,并未严格执行付款申请流程,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日常财务付款流程较为随意,使得劳动者在遭遇电信诈骗情况下能够轻易将财产转出。用人单位自身管理混乱,监督缺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院综合劳动者过错程度、行为性质、工资收入水平、损害后果以及用人单位过错程度、应承担的监管责任、经营风险,酌定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14150.12元(141501.23元×10%)。

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群中辨识度的提高,传统式诈骗已难以既遂,犯罪团伙进行“产业升级”,利用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网络科技与社交媒体平台进行诈骗,即我们通俗意义上所称的“电信诈骗”。电信诈骗花样繁多,如现正流行的AI换脸技术亦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电信诈骗隐蔽性强、科技含量高,致使大量人民群中受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当前电信诈骗猖獗,企业在对外开展业务时,更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付款制度、完善监督审核制度,以避免或减少风险发生。本案中,用人单位同时使用公账和私账收付款,直接将银行账户及密码交由一人管理处置,并未设置验证程序,无有效防范风险的应对措施,给了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致使公司财产被诈骗,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而劳动者作为财务结算专员,其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在向不明账户转出大额资金时,并未与公司负责人核实,轻信诈骗分子导致财产被骗,同样存在过错,故本院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决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部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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