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需保障 产假工资应依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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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岗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29日  阅读量:5

摘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产假系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假期,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奖励假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发放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保障妇女权益。

案情简介

  宋某于2020年5月18日入职深圳市蓝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离职。宋某主张2022年7月4日开始休产假,2022年8月4日经剖宫产分娩一子,产假至2023年1 月27日,产假期间总共收到了工资37307.05元,其中深圳市蓝某有限公司通过私账支付了19500元。宋某此次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依法应当享有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30天难产假。深圳市蓝某有限公司主张双方已合意支付宋某产假工资19500元后再无争议,宋某则主张双方协商的是针对产假98天补贴,并不包括奖励假和难产假,且其享有的产假、奖励假与难产假均是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深圳市蓝某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宋某认为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其产假待遇,扣减已支付的产假工资,深圳市蓝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慕某有限公司需再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47093.2元。宋某因此于2023年3月10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深圳市蓝某有限公司支付其2022年7月4日至2023年1月28日产期工资47093元,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深圳市蓝某有限公司支付宋某2022年7月4日至2023年1月27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43956.09元。深圳市蓝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慕某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无需支付2022年7月4日至2023年1月27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43956.09元。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一、深圳市蓝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宋某2022年7月4日至2023年1月27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40810.05元;二、深圳市蓝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宋某律师代理费4332.92元;三、深圳市慕某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蓝某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深圳市蓝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慕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产假系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假期,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奖励假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本案中宋某的产假期间包括产假 98 天、奖励假 80 天、难产假 30 天,根据双方确认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明细,本院依法核算宋某的产假期间的工资。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产假系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假期,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奖励假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发放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保障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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