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岗轮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轮休期间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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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8日  阅读量:46

基本案情

  龚某系某餐饮公司厨师,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2月3日,龚某休完春节假期回到餐饮公司工作。受疫情影响,餐饮公司的客流量大幅下降,餐饮公司通知全体员工轮岗轮休,龚某被安排上一周休一周。

  2月3日至5月2日,餐饮公司均按照龚某的出勤天数向其支付了工资,未出勤期间则未支付工资。期间,龚某多次要求餐饮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未出勤期间的工资差额,餐饮公司则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龚某轮休期间属于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故无须支付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5月11日,龚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月3日至5月2日期间工资差额3300元。经仲裁委主持调解,餐饮公司向龚某支付了上述期间的基本生活费2310元,龚某撤回仲裁申请。

评析

  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引入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合同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社会法属性,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

  本案中,如果餐饮公司安排劳动者轮休无须支付基本生活费,实则是轮休期间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不符。参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餐饮公司在龚某轮休期间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既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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