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4日,刘某被招聘到北京市十三陵某种植中心(以下简称“种植中心”)工作,工作岗位为伙房管理员,工作内容为做饭、择菜、蔬菜看护、卫生打扫、伙房物品看管等,月工资3000元。本案第三人农家乐观光园租用被告种植中心的部分土地进行经营活动。2014年11月13日早上6点左右,刘某在农家乐观光园宿舍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刘某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刘某一氧化碳中毒后,农家乐观光园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向刘某丈夫转账支付了刘某的工资。后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坚决要求确认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被裁决驳回。刘某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刘某坚持称其系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与农家乐观光园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种植中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认可其是赵某招聘并由赵某向其支付了工资,赵某作为农家乐观光园法定代表人也陈述刘某是其招聘到农家乐观光园工作,刘某虽称其为种植中心工作,但其提交的照片仅显示为种植中心简介,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刘某要求确认其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对于劳动者与某些农家乐等小微企业甚至是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应明确用工主体,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通过以上内容综合评定,劳动者可以明确诉讼主体,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