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未果 用人单位仍可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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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8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6年9月入职,担任公司品控部主管,月工资为15000元。自2018年1月开始,张某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该公司主要业务是二手车在线交易,受新冠疫情影响,自2020年春节以来业务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在安排张某休完此前积攒的调休后,公司通知张某自2020年2月17日至28日休2019年剩余5天年休假及2020年5天带薪年休假。2020年4月24日,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5月7日,张某提出仲裁申请,以公司强制安排休带薪年休假违法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支付2019年、2020年共计10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793元。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根据上述规定,对当年(或跨1个年度)具体休带薪年休假的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决定如何安排休带薪年休假。本案中,公司在生产经营困难时期统筹安排张某休带薪年休假并无不妥,且足额支付了休假期间的工资,故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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