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蔡某于2009年10月29日进入某化工企业工作,担任维修工程师,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蔡某于2020年1月20日去湖南长沙岳父家拜访,本打算于除夕夜即2020年1月23日回湖北老家过年,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人一家被迫滞留在湖南长沙。2020年1月26日申请人携带妻子孩子返回宁波市,同日接受宁波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该社区于2020年2月9日向申请人出具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自2020年2月10日解除医学观察。但申请人在单位每天进行的防控摸底排查中,声称自己一直在湖北滞留直至2020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后经多方查证,发现申请人于2020年1月26日就返回宁波,遂公司以申请人违反员工手册中诚信原则、违反国家疫情管控等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余万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蔡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案例评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确立的民事主体行为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主动坦诚自己的疫区接触史、相关症状等信息是每个公民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法律义务。本案中,申请人蔡某从湖南返甬,却向单位报告其滞留湖北从而骗取不上班,虽申请人在庭审中辩称其家中小孩无人看管,且向单位申请居家办公,但这些理由不能推翻申请人未如实上报行程的事实。企业恢复生产后,劳动者应当积极参与复工复产,与企业共克时艰,申请人蔡某却借疫情隔离之机骗取不到岗,系不诚信的行为,用人单位对于违背诚信的员工作出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蔡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既是劳动者的道德义务,又是劳动者的法律义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应当诚实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忠实履行劳动职责,严守劳动纪律,才能在激烈的社会就业竞争中获得长期稳定的工作岗位。否则,职工被贴上不诚信的标签后,不仅会丧失工作,还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