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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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29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徐某与某人才公司签订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后该人才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以徐某在劳动期间存在违纪行为、遭到客户投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11月15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某人才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后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用人单位某人才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徐某存在违纪行为、遭客户投诉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随意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判决某人才公司与徐某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徐某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一审判决后,徐某与某人才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点评

  稳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举措。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进行双向考核、双向选择的期限,因此双方在此期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相对宽松。但并不代表双方的解除权,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不受任何的约束和限制。本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故判决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者恢复期工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判决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具有较好的促进和示范作用,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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