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谷某系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测试工程师,2022年4月底,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谷某2021年多次出勤不满8小时,构成事实早退为由解除了谷某的劳动合同。谷某经诊断在公司作出解除决定前已经怀孕。谷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故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虽将自然月内早退3次以上定性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但其能否行使解除权仍需考虑制度内容及执行的合理性。一方面,2022年4月公司在解除通知中所称的谷某的违纪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另一方面,公司此前也从未对谷某指出上述行为违纪或作出相应管理处罚。故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某信息技术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与谷某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
点评
就业是民生之本,平衡劳企双方利益关涉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本案是涉企业规章制度类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综合企业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程度与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客观表现,对“严重违纪”进行了效力审查与程度审查。通过个案裁判倡导平衡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生存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管理权,回应涉企规章制度类争议乱象,有利于彰显稳就业惠民生的司法价值,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