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年底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2个月后甲公司又向同一保险公司另行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甲公司员工谢某均在两份保险合同所附人员清单中,两份保险的保险期间有2个月的时间差。
甲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1个月后,谢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在年会饮酒后回家途中摔伤,导致全身瘫痪,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后甲公司向谢某支付补偿款10万元。甲公司申请按照雇主责任险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谢某受伤不在雇主责任范围内,拒绝向甲公司赔付。
我院经审理认为,谢某系在参加年会活动结束后,离开活动现场并回到自家居住的小区门口时摔伤。谢某摔伤事件不符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情形。谢某摔伤属于意外,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由保险公司给予承保的危险,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对于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员工在参加单位年会活动结束后返家途中意外摔伤引发,甲公司虽为谢某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但谢某意外摔倒的事件未发生在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期间内,故谢某无法作为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要求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甲公司向谢某支付的10万元,更多是考虑与谢某的劳动关系、谢某参加年会后摔伤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及谢某无法依据团体意外险获得保险金救济等情况,该补偿款具有人道帮助的意义,不属于法定赔偿责任。谢某受伤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列明的“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10项情形均不相符,公司向谢某支付10万元补偿款,并非雇主责任险约定的由保险公司承保危险的范围。
在此,我们想提醒,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在险种性质、保障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雇主如需购买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最好同时投保,确保两者保险期间一致,避免投保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