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试用 符合特定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8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20年1月20日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岗位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为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10000元。

  2020年2月24日,孙某回家乡湖北过春节。因新冠疫情影响,孙某4月6日才返回北京,居家隔离14天后直至4月20日才恢复正常出勤工作。4月20日,公司告知孙某,将延长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仍按照8000元标准支付。

  2020年6月5日,孙某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当日离职。随后,孙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延长试用期1个月的工资差额2000元、赔偿金100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元。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孙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评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劳动者可能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法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的知识水平、业务素养、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等,违背了法律设置试用期的初衷。在此情形下,应当允许用人单位扣除因疫情影响无法考察劳动者的期间,即适当延长试用期。但是,延长的试用期不应超过受新冠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期间。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5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