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承保同一雇员 核保不严均应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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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29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某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乙公司系分包人。2018年10月22日,廖某在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分包的清淤工程项目进行水面清理工作时溺水身亡。

  经查,廖某于2018年3月与乙公司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乙公司自2018年4月起持续向廖某发放工资。2018年9月,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后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雇员清单共110人,包括廖某。同日,乙公司向同一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并交纳保费,保险公司亦出具另一份雇主责任保险保单。两份保单的保险公司业务经办人员、雇员清单内容完全一致。廖某亦在员工清单内。

  廖某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与甲、乙公司达成三方赔偿协议,约定甲公司、乙公司共同向廖某法定继承人赔偿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内共计100万元,且已由甲公司支付完毕。

  2018年11月,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廖某与甲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甲公司雇员为由拒赔。后乙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赔50万元,并将该赔付款全额转账给甲公司。2019年,甲公司依据其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5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其已就廖某死亡一事向乙公司赔付50万元,甲公司虽亦投保有雇主责任险并将廖某列在雇员名单中,但廖某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保险条款中雇员的定义,不同意向甲公司赔付。

  我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同时承保两份雇主责任险,雇员名单中均包含廖某,应视为对“雇员只能受雇于一个雇主”的保险条款进行了实质变更,判决保险公司仍需向甲公司赔付。

法官说法

  本案系同一员工被多家公司分别作为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引发的纠纷,原则上,一个雇员只能受雇于一个雇主,保险条款亦排除了同一“雇员”同时受多家雇主雇用的情形。但甲公司与乙公司于同一日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两份合同均由保险公司同一销售人员办理,除被保险人外的其余合同内容完全相同。销售人员在乙公司投保时,完全可以发现两份投保单所附清单的员工人数、姓名、身份证号完全一致,但并未提出异议,保险公司后续审核环节亦核保通过并出具两份保单。

  保险合同本身为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雇主在投保时,对于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是否发生无法预知。雇员在从事工作中是否发生事故本身亦有不确定性,保险公司通过精算得出对应保费,就应承担与所收保费相应的保险金赔付风险。在核保时,保险公司应形成合理预期,即若对两份雇主责任险均同意承保,收取了两份保险费,在赚取更多利润的同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需承担与收取对价相当的保险责任。如不愿意承担该种经营风险,则只应承保一份保险。保险公司虽向乙公司进行了赔付,但该赔付责任的对价为乙公司支付的保费,而在甲公司亦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事后却以廖某不属于甲公司雇员为由拒赔,有违公平诚信原则,也会使甲公司的投保目的落空。保险公司收取甲、乙公司两份保费后,即选择了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其分别向甲、乙公司出具雇主责任险保险单的行为,在事实上变更了相应合同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和雇员定义的约定,故仍应向甲公司支付保险金。

  在此,我们想提醒投保人,尽量避免将同一雇员作为不同公司的员工投保,同时建议保险公司加大核保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减少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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