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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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妆品公司与董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件
来源:虹口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29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董某系某化妆品公司配方开发工程师。2014年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12个月、如董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返还化妆品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18年12月董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双方签订竞业限制补充协议,将竞业限制期限调整为6个月。2019年1月董某离职后,化妆品公司按约每月支付董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化妆品公司以董某2019年5月起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董某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裁判结果

  虹口区仲裁院审理后认为,董某自2019年5月起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裁决董某返还化妆品公司2019年5月起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通过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但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了需要承担违约金外,是否还需要返还竞业限制补偿的问题,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通常来说,鉴于竞业限制义务系约定义务,劳动者违反约定的,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以双方约定为准,这也符合违约责任的可预见性原则。即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违约需要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则劳动者应依约返还。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双方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对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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