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发生用工关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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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7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喻某是一位注册建造师。2015年8月起其与一家建筑公司一直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建筑公司聘用喻某担任二级建造师,聘期为叁年,每年协议使用费为2万元,公司为喻某缴纳社保;喻某无须每天到公司上班,只有需要其参加工程投标或亲临施工现场的,公司才提前通知喻某到场。2017年8月,公司通知喻某提前解除聘用关系。喻某不服,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支付相关待遇。最终,喻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双方被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则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预防措施

  像本案这种情况属于单纯的证书有偿挂靠关系,而这种关系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扰乱了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更不是劳动关系。奉劝持有相应资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莫因小而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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