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聘前协议,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合格后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工资为1800元每月,不交社保,不发加班工资。四个月后,该单位以刘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保。经向单位普法后,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相关款项。
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和待遇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该条款。
预防措施
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