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金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车间主管。2017年7月,公司做出撤销金某主管岗位、调至车间做操作工的决定。而车间主管的工资与操作工相比,差距近5000元。金某遂提出离职,并以公司擅自调岗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案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结案。
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个条文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能随意变更。
预防措施
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置岗位和工资待遇。一旦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依法依约进行管理,不可再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降低其薪酬待遇。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