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没有“免解除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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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7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田某系某金融机构财务人员。2016年6月,田某怀孕了。因体质不好,前几个月经常请假保胎。12月底,银行面临年终决算,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在岗。田某五日未上班,没办理请假手续,电话也不接听,导致决算工作多次遇阻。2017年1月17日,银行以田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该案最后以双方和解、田某撤诉结案。

风险提示

  国家法律对“三期”女职工采取的是有条件保护原则,不是无限制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属于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解除之情形。

预防措施

  怀孕妇女可以享受一定的特殊权益,但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受用人单位纪律的约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有效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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