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序良俗及职业道德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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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诉某教育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静安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8日  阅读量:4

【裁判要点】

  劳动者的职业行为不能违背所在国家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以及职业道德。若有违背,即使公司规章制度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亦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David(英国国籍)

  被告:某教育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

  David担任教育公司雅思测评顾问,公司为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2017年12月15日,英国文化教育协会总部收到匿名举报邮件,其中有David与网友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淫秽信息及泄题等不正当交易,David承认举报内容。教育公司以David的行为违反了考官聘用条款、员工行为规范、雅思考官执业准则、纪律政策、雅思考官保密承诺等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且David的行为丧失职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于2017年12月2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David则认为上述规章制度均是教育公司的投资方或相关行业的规范,并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制定为教育公司的规章制度,构成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David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David作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劳动者,应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David自认的与网友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内容有悖于我国所倡导的良好的社会风气及劳动者应遵循的职业道德。教育公司在收到投诉后进行内部调查,David亦确认该事实,教育公司因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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