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试用期表现不佳需延长试用期,经劳动者同意,且延长后总试用期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延长试用期间的工资亦按转正后标准支付,则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应认定为合法。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
张某2017年9月6日入职服装公司,双方签订2017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服装公司对张某的工作表现评价为:“工作效率一般,质量一般,试用2个月内请假3次、迟到一次,请假在重要看样期间,团队意识欠佳、积极性不高,故作延期转正处理或不予转正”。此后,服装公司决定将张某试用期延长至2018年3月4日,张某在《内勤员工转正审批表》中签字确认。2018年1月,服装公司再次对张某的绩效进行了考核,并于2018年1月31日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要求服装公司赔偿2个月工资损失。
【裁判结果】
判决:对张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双方原先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此后虽进行了延长,但延长的原因系张某的工作表现不佳而需进一步考察,而延长后的试用期未超出法定期限,试用期内也未降低张某的工资待遇,且已征得张某本人同意。因此,该行为没有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要求服装公司赔偿延长试用期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