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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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认定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静安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8日  阅读量:18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及程序上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若解除事实或程序上出现瑕疵,将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

  被告:宋某

  电商公司称宋某在试用期期间频繁旷工、迟到、早退,以电子邮件给予两次严重警告,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宋某则称未收到严重警告的电子邮件,电商公司系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判决电商公司应支付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396元。

【裁判理由】

  用人单位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及程序上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电商公司称2018年1月4日、2月11日、2月12日宋某旷工,并先后两次向其发送电子邮件给予两次严重警告,因宋某否认收到上述电子邮件,电商公司亦无有效证据证明两次严重警告处理通知已送达宋某,且电商公司为宋某办理了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的退工手续,该日期亦早于电商公司解除与宋某劳动关系的日期。故电商公司以宋某累计受两次严重警告为由,依据员工手册于2018年2月13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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