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受伤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对除医疗费外的其他费用均可兼得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泰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8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误工费等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如系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上述用工主体责任。

【案情概要】

  A公司将承建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潘某某,杨某某随潘某某从事瓦工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8月3日下午,杨某某在该工地打混凝土时,不慎被泵车泵管打伤。2017年4月14日杨某某以身体权纠纷为由起诉侵权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侵权人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248493.03元。2017年10月17日,杨某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8月9日被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八级。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A公司辩称杨某某在另案侵权案件中已获得误工费赔偿,不应再支持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因侵权第三人已赔偿而免除,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法官寄语】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依法存在两种请求权。一种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获得的赔偿是普通民事赔偿,属于私法领域内的赔偿;而工伤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属于公法领域内的赔偿,两者并非同一性质。劳动者既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赔偿误工费等损失;也可基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并非同一性质,工伤劳动者依法可以兼得,用人单位并不因劳动者获得误工费赔偿而免除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义务。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