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某大学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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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和浩特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3年2月27日入职某大学处,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劳动者仍在原岗位继续提供劳动。2021年12月20日经工会同意,某大学作出以原岗位整体外包后不存在,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决定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杨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大学支付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063元。

裁判结果

  某大学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某大学不支付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063元。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杨某仍在某大学处工作,某大学亦未表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亦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大学在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形下未与杨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某大学应当向杨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判决:某大学支付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063元。

  某大学不服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连续用工时不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发生劳动争议。因此,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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