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徐某入职某公司任员工。2022年5月,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职期间,该公司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后徐某向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密云仲裁委不予受理,徐某诉至法院。关于徐某2016年5月至2022年5月社会保险能否补缴问题,徐某称相关部门答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补缴,但未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答复意见。经本院向社会保险部门咨询,答复意见为徐某未办理退休及清算等手续,属于可补缴社会保险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某公司未为徐某缴纳2016年5月至2022年5月社会保险,徐某要求该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经法院向社保部门核实,徐某属于可补缴社会保险情形,故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故对徐某要求某公司赔偿2016年5月至2022年5月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要求补办。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答复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故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纠纷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首先要考虑是否符合补缴条件,如果符合,应及时通过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强制征缴,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