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于2016年11月16日入职某机械公司,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郭某出具总经理任命书,公司决定聘请郭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履行公司总经理的职权,任期三年,以上任命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郭某申请仲裁,请求某机械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本案总经理任命书中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绝大部分必备条款,不能证明某机械公司与郭某就郭某担任总经理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总经理任命书性质上属于某机械公司对郭某职务的任免文件,属于用人单位单方意思表示,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要求双方合意完全不同。因此,某机械公司单方出具的总经理任命书不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特征。郭某任职岗位是总经理,其工作职责之一就是管理下属的行政人事部门,签署劳动合同属于其工作职责管理范围,在郭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某机械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遭拒绝的情况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应由某机械公司承担,郭某主张某机械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从严把握,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特征的入职表、任命书都不能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具有行政人事职能的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等企业管理人员,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其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因其负责招录员工、保管劳动合同等人事管理职权,其对用人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的职责,即使用人单位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请与用人单位签订,若明知未签订而不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失职,其应当承担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更不用说故意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了。因此,不能机械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原则,不支持上述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