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余某为某制冷公司员工,于2018年5月10日上午11时左右在公司保安室吸烟。2018年6月27日,某制冷公司以余某在保安室吸烟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余某于是提起仲裁及诉讼,主张某制冷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十大安全禁令的通知》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公示告知且处罚过重、内容涉嫌违法,请求某制冷公司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法院认为,《十大安全禁令的通知》于2017年4月28日已经部门代表和各分厂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7年5月4日公布实施。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亦约定,不论某制冷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生效,劳动者均有权自该制度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对制度提出修改意见,也即某制冷公司除通过职工代表会议讨论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劳动者个人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对某制冷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出和发表个人意见,该形式亦为民主讨论的方式之一。故可以确定《十大安全禁令的通知》系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十大安全禁令的通知》已在美+APP上公布实施,某制冷公司已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从《十大安全禁令的通知》的整体内容来看,其中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悖公序良俗的情形,是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相关制度,企业基于其生产安全、管理需要及相关企业文化等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某制冷公司基于对禁烟防火重要性的价值判断而对相关行为设定较高的规则要求,是出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属于企业正当行使用工管理自主主权的范畴。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合理正当行使经营管理和用工自主权的行为应当得到保护和支持。现代企业采取无纸化办公、网络平台办公是管理的大趋势,用人单位将颁发并生效的规章制度通过OA、钉钉等办公平台进行公示应属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实践中,随着办公方式的转变及办公自动化的发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示倾向于选择网络公示,区别于传统的文件传阅、集中培训等公示方式,其有利于提升办公效率,节约管理成本,公示方式更具灵活性、便捷性,因此,用人单位履行公示义务足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的,应当推定劳动者已知悉公示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经民终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拓宽民主协商渠道,以达到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的效果。在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时,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和管理需要,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设定规则的价值取向、企业文化要求等内容,充分尊重和保护用人单位合理正当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保障用人单位经营的活力。劳动者的违规行为,与企业文化、经营理念明显相悖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