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公司与谢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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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二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9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当秉持合情、合理、合规的原则,并保障劳动者申辩或者申诉的权利。用人单位乱用规章制度,滥用用工管理权,肆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贵州某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办法》规定:“顶撞客人影响公司名誉的、上班时发生口角影响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在10元到200元的幅度内给予经济处罚”。谢某系贵州某公司的置业顾问,从事房屋销售工作。2022年10月11日,谢某因拒绝帮助业主搬运物资,与业主发生口角,并被业主投诉。次日,贵州某公司以谢某服务意识不到位为由给予谢某记过处分,并责令谢某向业主道歉以及在员工大会上作检讨。2022年10月18日,贵州某公司以谢某工作不负责为由给予谢某记过处分。2022年10月24日,贵州某公司因谢某拒绝道歉、检讨再次给予谢某记过处分。2022年10月28日,贵州某公司以谢某年度累计受到三次记过处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为由,向谢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谢某以贵州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贵州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谢某该项仲裁请求。贵州某公司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谢某从事房屋销售工作,拒绝帮助业主搬运物资,并非怠于履职尽责。虽然其与业主发生口角确属不该,但情节显著轻微,按照《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象征性给予谢某经济处罚即可。但是,贵州某公司不仅违规给予谢某记过处分,还责令谢某在员工大会上作检讨,明显加重了对谢某的处罚,增加了谢某的抵触情绪。贵州某公司在未保障谢某行使申辩或者申诉的权利的情况下,径自以谢某公然挑战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再次给予谢某记过处分,亦欠缺合理性。尽管贵州某公司年度累计给予谢某三次记过处分,但其中两次处分明显不当。遂判决贵州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贵州某公司不服该项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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