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日,黄某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所承包的重庆市潼南区某项目,担任置业顾问。2021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黄某工作期间,某房地产公司、某科技公司交替为黄某购买社保、发放工资,其平时由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管理。2021年11月23日,某科技公司作出《激励方案》,某房地产公司在2022年4月13日依据前述方案以黄某春节阶段销售冲刺对赌任务未完成对黄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在2022年3月的应发工资中直接予以扣除,同时黄某在职期间有47469元提成工资未发放。2022年6月7日,黄某因某房地产公司存在未支付提成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事由被迫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黄某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提成工资47469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7029.97元。
法院裁判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某科技公司交替为黄某购买社保、发放工资,且该两公司股东存在关联,符合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形。因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该公司对黄某进行了实际管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黄某主张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给付责任,于法有据。故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应向黄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10个月的二倍工资即137029.97元和提成工资47469元。后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具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用工,交替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混同用工。此时,因劳动者与相关企业均存在较为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劳动者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管理的用人单位承担给付责任的,是劳动者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