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母公司委派,在子公司任职期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赵某与某重庆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重庆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12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赵某与某深圳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总经理。某深圳公司为赵某缴纳了从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的社会保险。2016年8月1日,某重庆公司成立,股东为某深圳公司。2019年9月,某深圳公司作出决定:委派赵某担任某重庆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2022年6月30日,某深圳公司向赵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赵某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将于2022年7月1日届满,届满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赵某在某重庆公司任职期间,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协助集团公司获得核心区域目标土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但某重庆公司未为赵某发放工资,也未缴纳社保。赵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某重庆公司自2016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重庆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953499.25元。

法院裁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如果劳动者并未相互独立地向关联公司分别提供不同的劳动,应当认定其与实际用工的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判断劳动关系的相对方时,除劳动合同外,还应结合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等因素来综合认定。赵某与某深圳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其后虽然赵某由某深圳公司派往某重庆公司负责管理工作,但在某重庆公司任职并负责公司管理是赵某履行其与某深圳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在委派期间,赵某系与某深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法院遂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劳动者接受母公司指派至全资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若其并未向两个关联公司分别提供不同的劳动,且仅与母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并由母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则其在子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系履行与母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劳动者与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