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岳某在某公司第二分公司作业时受伤,经劳动仲裁确认岳某与某公司第二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随后,某公司将第二分公司注销。人社部门认定岳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岳某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七级。岳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岳某虽与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第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经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岳某要求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
典型意义
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是最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企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各项保护与福利不容非法剥夺。分公司系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权力来源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对总公司具有依附性。判赔总公司在分公司注销后向劳动者支付各项赔偿金,既实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有助于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和管理提升,促进用人单位合法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