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刘某系某公司员工,刘某在工作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争执,二人相互拉拽中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向刘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后人社部门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十万余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刘某被认为工伤,虽然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但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不可互相替代。某公司应缴纳工伤保险却未缴纳,应由某公司承担刘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侵权人已经赔偿了医疗费,劳动者不得再就医疗费向用人单位重复主张。法院判决解除某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某公司赔偿刘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十万余元。
典型意义
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且费用凭据只有一份,因此工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允许工伤职工获得双重赔偿,不仅安抚了劳动者心理,提升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助推健康的用工机制发展,真正让劳动者“劳有所得、伤有所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