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陈某入职某公交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驾驶员聘用合同》,约定:“工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基本工资4000元/月(每月规定休假4天),如四天休假外请假一天扣工资150元,工作一天为一个班,加一个班补加班费130元。”后因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某公交公司要求陈某停班反省15天后将陈某调岗到后勤服务洗车,陈某以岗位变动工资太低为由未到岗上班。后陈某书面向某公交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公交公司为陈某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陈某未缴纳失业保险的损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陈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某公交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某公交公司安排陈某休息日加班8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33天,对陈某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予以支持。判决某公交公司支付陈某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等共计六万余元。
典型意义
包薪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分配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有关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实行包薪制,用人单位仍应按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既依法保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