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风险应由其自身承担,劳动者无需为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相转嫁经营风险,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1日,王某进入江苏某公司工作,任婚礼设计师。2022年3月1日,王某向公司出具《辞职报告》,载明因个人原因和家庭因素提出辞职,并于2022年3月31日正式离职。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仲裁过程中,江苏某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王某赔偿损失4万余元。仲裁委裁决江苏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加班工资差额5千余元;王某支付江苏某公司损失500元。江苏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4万余元。审理中,江苏某公司主张因王某的设计方案不符合客户要求,致使客户未能按期支付服务费,故王某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即服务费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劳动者应系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负全部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在该事件中,江苏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且订单最终是否成交是基于价格、审美、利润、协调等多方面因素,属于公司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据此法院未支持公司诉请。一审判决后,王某与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对价,即劳动报酬,故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基础系其提供的劳动,而并非是基于企业的经营情况。用人单位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不应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例如本案中,江苏某公司虽主张因王某设计方案存在问题致使客户流失,但订单最终是否成交是基于价格、审美、利润、协调等多方面因素,并不直接与设计方案存在关联,该风险即上述所述的经营风险。此类案件涉及劳动者报酬请求权和用人单位工资分配权的平衡保护,本案判决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认定用人单位系转嫁经营风险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