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某机械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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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港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措施,致使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2015年12月,丁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电焊工作。2021年11月5日,丁某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2022年10月12日,丁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壹期;2022年11月4日,丁某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1月29日,丁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在机械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导致丁某患职业病。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丁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结合丁某的伤残等级,判决公司向丁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同时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应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罹患职业病。若因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存在过错,例如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未告知职业危害、未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致使劳动者患上职业病,劳动者虽因患职业病获得工伤待遇,但仍有权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例充分体现对患有职业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引导用人单位积极采取合理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创造健康有序安全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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