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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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王某某先前在郭某某(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帮助他人派送快递,后于2021年1月下载某快递平台APP,并自备派送快递所需的三轮车,开始分拣、领取派送件,负责约定片区的快递派送及揽收业务。2021年3月至9月,郭某某将理赔、签收率罚款等数据发送给王某某,并向其支付费用。2021年10月,王某某离开该工作岗位,并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要求郭某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经查,郭某某与王某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标准及构成没有约定,郭某某也没有为王某某购买社会保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工作更侧重工作成果的交付,可替代性高;王某某的报酬完全取决于完成派件的数量和工作成果质量情况,而不是以王某某是否付出劳动及付出程度确定,也没有最低工资保障;王某某提供的劳动内容与郭某某的经营范围无关,同时王某某注册的某快递平台APP中显示王某某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存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及排他性要求不符;故无法认定王某某系为郭某某提供劳动、与郭某某存在人格、组织、经济上的强从属性,王某某与郭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新就业形态下,传统用工模式被突破,劳动关系与其他各类民事关系的边界更加模糊,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挑战。本案中,人民法院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从属性”入手,对快递员的工作过程、收入来源、用工管理等环节进行详细评析,进而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缺乏强从属性的特征,不成立劳动关系,体现了人民法院区分各类情形分类保护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的审判思路,同时反映了司法审判对经济发展规律的尊重——对于新就业形态,既不一揽子纳入劳动关系范畴,也不对劳动关系加以宽泛认定,以此助力市场经济多样化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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