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某先后于2017年、2020年两次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在乙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从事公司产品的销售、市场推广和维护等工作。2022年12月,乙公司进行人员改革,通知包括黄某某在内的人员可以选择调岗或申请离职,如不选择则退回甲公司处理。黄某某表态不调岗、不离职。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退回通知书》,将黄某某等派遣员工退回甲公司。此后,甲公司向黄某某发出《报到培训通知书》,通知其至甲公司报到并参加培训。在黄某某未按时报到后,甲公司发出警告,告知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旷工违纪,但黄某某仍未到甲公司处报到。2023年1月,甲公司向黄某某邮寄《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黄某某所从事的工作是乙公司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但乙公司为避免直接与黄某某签订劳动合同,而通过甲公司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违反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规定,是免除己方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黄某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黄某某自2017年起一直在乙公司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导致本案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乙公司,且系乙公司主动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乙公司应赔偿黄某某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经济赔偿金。甲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为部分劳动者提供了就业岗位,也满足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的用工需求,对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以劳务派遣名义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从事普通劳动者的工作,不仅背离了劳务派遣用工的立法意旨,也不利于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本案通过纠正“假派遣、真劳动”的行为,揭示劳务派遣这一面纱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真实法律关系,最大程度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