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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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超过退休年龄的朱某某入职某水产公司,从事生产车间包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没有为朱某某购买工伤保险。2022年6月,朱某某在生产车间搬动机器时受伤,致胸椎骨折,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同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住院期间,某水产公司向朱某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后,未再支付剩余费用。朱某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入职和受伤时的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尽管如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之规定,朱某某作为劳动者,退休后受聘于某水产公司,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和伤残九级,有权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向某水产公司主张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

  当前,不少劳动者在超过退休年龄后仍选择继续工作,由此产生的劳动关系认定、劳动权益保护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焦点。本案中,对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肯定了超龄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让“银发一族”老有所为、勤有所获、劳有所保,助推劳动力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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