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运营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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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与某餐饮服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来源:韶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某餐饮服务公司与某外卖平台签订《配送服务合同》约定:餐饮服务公司为外卖平台提供配送服务,外卖平台向其支付配送服务费用。该餐饮服务公司根据《配送服务合同》代理了外卖平台在某区域的业务。该区域站点于2021年2月招聘钟某作为外卖骑手从事配送工作。在职期间,钟某通过外卖平台APP接单后,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从事送单工作。钟某以登陆外卖平台APP的形式进行打卡。区域站点站长在包括钟某在内的站点骑手微信群中对骑手进行排班、安排打扫站点卫生。钟某每月收入由单量提成(总单量×每单提成)、雨天加班补贴构成,若存在差评、提前点送达、早会未签到或打卡、旷工等情形,则进行扣款,在扣除保险费、服务费后,计算出钟某收入。站点站长每月按上述方法计算骑手工资并制作《站点工资表》,发放给包括钟某在内的骑手进行核对,提交至某外卖平台,由平台发放给钟某。2021年9月,某餐饮服务公司引导钟某以微信扫描二维码的形式签订了一份《外卖配送员协议》,约定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

  2022年1月21日,钟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钟某因工伤赔偿事宜与某餐饮服务公司协商不成,遂申请仲裁确认其与某餐饮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驳回钟某的仲裁请求。钟某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与某餐饮服务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分析双方之间是否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隶属性,钟某需根据某餐饮服务公司运营管理的站点管理人员排班安排,进行上班打卡考勤,遵守某餐饮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未按时上班打卡的有相应的惩罚,且请假需经过站长同意,请假休息未经同意按旷工处理,平时还要参加早会、例会,雨天加班等有一定补贴,说明钟某的日常工作受餐饮服务公司的管理,体现了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虽然钟某自备车辆从事配送业务,但是合理利用自有生产工具是共享经济下优化资源配置的体现,相较于市场信息等核心生产资料而言,钟某自备车辆的事实不足以成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独立要素。某外卖平台根据某餐饮服务公司的授权向钟某发放工资。据此,钟某从事的是某餐饮服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报酬作为钟某的主要生活来源具有持续的稳定性,因此,某餐饮服务公司与钟某之间具有较强的经济隶属性。某餐饮服务公司以《外卖配送员协议》抗辩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该协议是2021年9月签订,而钟某是2021年2月入职的,且钟某入职后与餐饮服务公司之间的实际履行情况和餐饮服务公司所述的承揽关系并不相符,故对餐饮服务公司认为其与钟某之间为承揽关系,并按照《外卖配送员协议》实际履行的主张不予认可。综上所述,钟某与某餐饮服务公司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隶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的用工主体存在诱导、强迫等方式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后在平台注册账号,或者要求劳动者签订承揽、劳务等协议,以掩盖劳动关系的实质,从而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法院坚持以“事实优先”原则认定劳动关系,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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