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日,严某入职翁源某环保公司处,工作地点为韶关市翁源县。2021年7月23日,翁源某环保公司将严某工作地点调整为韶关市武江区,严某未到岗上班。翁源某环保公司以严某一个月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严某的劳动合同。严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翁源某环保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院裁决翁源某环保公司向严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翁源某环保公司不服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入职某环保公司前的常住地是翁源县,2018年4月1日与某环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地点也一直在翁源县。2021年7月23日,某环保公司未与严某沟通,未采取书面形式,将工作地点调整至韶关市武江区,给严某带来食宿、交通等诸多不便问题,属于实质变更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严某未到岗上班,某环保公司以严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与严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严某支付赔偿金。依法判决某环保公司向严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201.62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擅自调整工作地点,对劳动者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属于实质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到岗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