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某出生于1971年11月7日。2013年2月23日,陈某某入职韶关某工艺制品公司工作。2020年,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2022年7月10日,陈某某与韶关某工艺制品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载明“一、本协议所称退休人员是指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人员。二、聘用期限:(一)本协议期限自2022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2023年5月11日,陈某某以韶关某工艺制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等仲裁请求,仲裁院支持了陈某某部分仲裁请求。韶关某工艺制品公司不服裁决,认为陈某某于2021年11月7日年满50周岁,2023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已过一年仲裁时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不予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陈某某自2013年2月23日入职韶关某工艺制品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某于2021年11月7日达到退休年龄后,其仍在原岗位工作,韶关某工艺制品公司没有明确告知与陈某某终止劳动关系,仍继续雇佣陈某某并发放劳动报酬。陈某某作为普通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直至2022年7月10日,韶关某工艺制品公司才与陈某某签订书面《退休返聘协议》明确陈某某为退休人员,并继续聘用其工作。陈某某从签订书面返聘协议之日起,应视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陈某某于2023年5月11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韶关某工艺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仲裁时效何时起算的问题。由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等均未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释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且劳动者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劳动者退休或者劳动者离职之日开始计算。